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要检诉刑诉〔2019〕21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831987********,肇庆市高要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家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镇**村**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19日02时50分,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粤HPE****号小型轿车从高要区南岸往高要区莲塘镇荷村方向行驶,行至高要区莲塘镇政府路段时,由于措施不当,碰撞电线杆、路灯、护栏,造成其本人受伤、电线杆、路灯、护栏损坏及粤HPE****号小型轿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广东谨正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张某甲血中乙醇含量为121.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材料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广东谨正司法鉴定中心乙醇检测检验报告书;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雯婷
2019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押于肇庆市高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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