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9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蒙阴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24日09时57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无证驾驶鲁******号“豪江牌”二轮摩托车,沿国道342线(原省道335线)由北向南行驶至蒙阴街道洪河头村村口时,与对行左转弯的张某乙驾驶的无号牌“福田五星牌”正三轮摩托车相撞,致张某甲受伤、两车受损。被告人张某甲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张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2.4mg/100ml,系醉酒驾驶。
案发后,经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视听资料;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系自首,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伶
检察官助理李伟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505490****)。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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