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一部刑诉〔2020〕33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281961********,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沂源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沂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8日被沂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0日13时10分,被告人张某甲无证、醉酒后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沿南悦路由西向东行至沂源县悦庄镇国税局门前,避让其他车辆时操作不当,与顺行的张某乙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刮,造成车辆受损,张某乙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结束后,办案民警在事故现场找到了无牌三轮摩托车驾驶人张某甲,发现其有饮酒驾车的嫌疑,遂将张某甲带至沂源县悦庄中心医院,由医院医护人员抽取其血样,送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血液乙醇含量检测,经检测:张某甲的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40.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发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发破案经过;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司法鉴定意见书;双方自愿和解协议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在道路上无驾驶证驾驶无牌机动车,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一个月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霞

检察官助理:耿杨杨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沂源县**镇**村**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