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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寨检一部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70********,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金寨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13时,被告人张某甲驾驶皖N*****小型普通客车载客20人(核载7人)从金寨县汤家汇镇竹畈村金汇实验学校出发,沿X056县道行驶至汤家汇镇泗河村路段时被我局民警执勤查获,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获经过、前科查询、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张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雯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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