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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检公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4198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辽宁省喀左县人,住辽宁省喀左县利州**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喀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6日被喀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喀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号牌为辽N****9的黑色小型轿车行驶至喀左县**路**路口处时,被执勤的民警张某丙、刘某某当场查获。经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3. 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4.现场勘验: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庆波

                                  检察官助理:姜伟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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