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二部刑诉〔2020〕Z4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36岁(1983年**月**日出生),广东省五华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83********,汉族,初中文化,住五华县**镇**村。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五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途经五华县**镇**村路段时,与张某乙驾驶并搭载张某丙、刘某轩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发生交通事故。经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受害人陈述;3、物证、书证;4、勘验、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能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志群
2020年7月30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472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光盘1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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