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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561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311993********,仡佬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镇**村**屯**号,2016年因犯聚众斗殴罪被云浮市新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上为自报)。2019年11月11日因逾期未换证仍驾驶机动车被行政拘留九日。2019年11月2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0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粤T9****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我市**镇**路**桥路口处时,被公安人员现场查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张某甲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3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莹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手机188********)。

2、本案案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物品扣押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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