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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40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01972********,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村**号楼**单元**楼**号。因犯盗窃,于2010年1月21日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14日被汝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26日被渑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于2019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6日被上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摩托车窜至上蔡县**路口向东100米路南陈某甲开的“****”门市内,将放在吧台抽屉内钱包里的3800元现金盗走,在其准备离开时被下楼的陈某甲发现,陈某甲追赶到张某甲驾驶的摩托车跟前两人发生厮扯,后张某甲捡起一把螺丝刀朝陈某甲身前捅去,并语言威胁陈某甲“我能死你”,后陈某甲放开张某甲,被告人张某甲驾驶摩托车逃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陈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人民币3800余元,在张某甲准备离开时被发现,其以暴力威胁方式使被害人不敢再反抗,后张某甲骑车逃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杰

检察官助理:魏排星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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