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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汉检二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汉某某,公民身份号码4307221979**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汉某某龙阳街道**社区**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0年2月6日被汉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6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20时5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与张**、张**、袁**在汉某某**路**前路段与的士司机罗**发生口角并殴打罗**。随后被告人张某甲驾驶其湘J**小车独自离开现场前往汉某某**KTV,后张某甲得知张**等3人被民警带往龙阳派出所后,又驾车从**前往龙阳派出所处理纠纷时,被龙阳派出所民警查获。经湖南省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送检张某甲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63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到案后,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 、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采集血样试管照片及提取血样照片、呼气检测检测结果、汉某某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调解协议书、情况说明及被告人张某甲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张**、张**、袁**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所作供述和辩解;4.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及送检血样照片;5.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张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钢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视频资料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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