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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案)_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8195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某某,住陆某某**镇**村委会**村**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陆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陆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3日18时1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云******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至陆某某三岔河镇大沟村委会三队路段时,其所驾车辆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张某乙驾驶的云******号小型普通客车相刮擦,造成云******号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及认定:被告人张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4.27mg/100ml,被告人张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查获经过;2.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被告人张某甲具备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培林

2020年8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577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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