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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危险物品肇事案)_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垦检公刑诉〔2019〕14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1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为东营市垦利区**镇**村,现住址为东营市垦利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7年1月20日,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由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3月4日,被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董某甲(已判刑)与董某乙(已死亡)、冯某某(已判刑)、被告人张某甲,在没有资质的情况下,在**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院内非法调制生产汽油。2016年12月3日,冯某某联系从垦利区**化工有限公司购进溶剂油33.58吨,由张某乙(已判刑)与刘某某驾驶鲁******油罐车运输至**物流院内,董某乙、张某甲、刘某某卸油后进行调油,生产过程中油品泄漏,当日18时许,**物流院内起火,挥发的油蒸汽遇火源发生爆燃,致使被害人董某乙、李某甲、刘某某、张某丙、李某乙、仙某某等人烧伤,董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董某乙系烧伤后感染继发多脏器衰竭死亡。院内停放的车牌号为鲁******等车辆损毁,经垦利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格鉴定总值为16001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物品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晴

2019年5月16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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