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甲升,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1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路**号**栋**单元**房。2019年11月2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升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升于2010年开始在我市坦洲镇经营中某某科和塑胶五金模具有限公司,截至2018年6月,被告人张某甲升共拖欠员工2018年4月至6月的工资人民币751753元。同年6月11日,被告人张某甲升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同年6月14日被告人张某甲升经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所欠的工人工资。2018年6月28日中某某第一人民法院查封中某某科和塑胶五金模具有限公司设备,至今尚未拍卖成交。
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张某甲升在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云长工业区被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破案后,被告人张某甲升亲属筹款50万元按比例发放了工人工资并取得了112名工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升无视国家法律,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甲升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升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可以判处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某某第一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波
二0二0年一月十三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升现羁押于中某某看守所;
2、本案案卷4册;
3、视听资料1份;
4、《认某某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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