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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偷越国(边)境案)_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安福县,身份证号码3624291983*******,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安福县**镇**村**号,中共党员。2019年9月12日因骗取证件出境被拱北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处行政拘留六日。2020年10月9日因本案被安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因被澳门限制入境,于2019年4月2日携带其弟张某乙的身份证前往安福县出入境管理中心,谎称出入境证件遗失,以张某乙身份信息申请补办了出入境证件(往来港澳通行证和护照)。2019年5月7日,张某甲持以张某乙身份信息办理的往来港澳通行证(证件号CA*******)从珠海拱北口岸出境前往澳门。2019年5月9日,张某甲同样持该港澳通行证从澳门经拱北口岸入境珠海。2019年9月11日,张某甲持以张某乙身份证信息办理的护照(证件号EF*******)从珠海拱北口岸出境后,在进入澳门口岸时被澳门警方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表、查获移送材料、行政处罚材料、出入境情况材料;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4.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张某甲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张某甲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煜雯

检察官助理:邵阳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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