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鄄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9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山东省鄄城县**街道**巷**号。因故意伤害他人,于2012年2月10日被鄄城县公安局刑事调查;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1月20日被鄄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1月7日被鄄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鄄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张某甲与鄄城县**街**巷居民王某某(另案处理)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规,采取避开边境口岸、逃避检查方式,一起偷越国境至缅甸的勐腊。同年10月4日,被告人张某甲与鄄城县**街道**村民张某乙,采取上述方式,一起偷越国境回国。
2019年10月19日,被告人张某甲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规,采取上述方式,偷越国境至缅甸的勐腊,同年12月30日,与王某某一起偷越国境回国。
2020年1月6日,鄄城县公安局在审查被告人张某甲吸食毒品案中,发现张某甲有多次偷越国境的犯罪行为。经讯问,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档案、前科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等五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王某某、张某乙的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乘坐航班飞行记录;6.其他证据材料:鄄城县公安局出具或提供的发破案经过、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三次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鄄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石 磊
检察官助理刘继亮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鄄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