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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假冒注册商标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公刑诉〔2019〕59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5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5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荔城区******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月7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18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9月27日至10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起,被告人张某甲在其位于莆田市**镇**村**号家中,雇佣工人使用针车、成型流水线生产假冒彪马牌、耐克牌注册商标的运动鞋,并将生产的假冒运动鞋存放于家中。直至2019年1月7日,公安机关在该处抓获被告人张某甲,并在现场一楼仓库查获假冒彪马注册商标运动鞋2600双、假冒耐克注册商标运动鞋80双,从二楼查获流水线一条、从三楼查获针车10部。经鉴定,现场查获的假冒彪马、耐克牌注册商标运动鞋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6053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张某丙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广州恒勤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莆田市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搜查、查封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两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160532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少贞

检察官助理:翁晓燕

2019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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