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假冒注册商标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知产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7月30日被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后因病保外就医。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6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于2020年7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至2020年间,犯罪嫌疑人张某甲伙同周某某(已判决)等人在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凤河营村河北街一条**号、大兴区采育镇凤河营村河北街二条**号、通州区永乐店镇德仁务村丰阳苗木种植园等地,将周某某等人非法制造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进行运输。2020年5月11日,民警在通州区永乐店镇德仁务村丰阳苗圃园现场起获各类茅台成品酒1528瓶、金奖汾酒成品酒48瓶、洋河梦之蓝成品酒44瓶、国窖1573成品酒54瓶、剑南春成品酒92瓶,及上述酒品包装材料、制作假酒设备等。经鉴定,起获的各类白酒均为假冒产品。现场查扣货品价值人民币114567元。

被告人张某甲于2020年5月11日潜逃,后于2020年6月30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2.证人证言:周某某、张某乙、温某某、卢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其他材料:被告人户籍登记表、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曾经故意犯罪,具有犯罪前科,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霍成茹

检察官助理:刘冰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