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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假冒注册商标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964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里**镇**村**号,暂住深圳市福田区********房。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嫌疑,于2018年4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5月4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起,被告人张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租用深圳市福田区**村**坊**号**房和**村**坊**号**房,专门从事生产、销售假冒 OPPO品牌手机的犯罪活动。

被告人张某甲从江某某及市场其他人员手中收购己制作好的全新假冒OPPO A59s手机及假冒OPPO手机包装盒(内含配件)等物品,然后在深圳市福田区**村**坊**号**房和**村**坊**号**房内将所收购的假冒OPPO手机使用假冒OPPO手机盒包装并封上塑料膜,制做成全新带包装的假冒OPPO手机。随后,将所制造的假冒OPPO手机通过其在“**”网站平台的“**科技数码店”、“**科技数码”、“**科技数码”等三家网店对外销售,并以快递方式发货,非法获利。 

2018年4月11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民警在深圳市福田区**村**坊**号**房抓获被告人张某甲,当场查获其售出后被退货的假冒OPPO手机27部、假冒OPPO手机盒6个(内含耳机、充电器等)、用于售假的电脑主机2台、手机2部。随后,在张某甲的指认下,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民警在**村**坊**号**房查获其准备出售的假冒OPPO手机3部、假冒OPPO手机盒5个及用于制假的配件、工具一批。

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的30部假冒OPPO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47970元。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其“**”网站平台商铺“**科技数码店”、“**科技数码”、“**科技数码”对外销售假冒OPPO手机共计206部,共计销售金额为人民币l825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假冒OPPO手机、手机盒及配件等;2.书证:扣押清单、查缉经过、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报告、由**通信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鉴定证明、未授权证明、价格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张某丙、黄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涉案**平台店铺信息及销售记录、被告人张某甲的招商银行流水数据、涉案支付宝及微信账号交易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俊川

2019年5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在深圳市福田区**村**坊**号**房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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