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11970********,壮族,大专文化,1991年至2017年6月为中国农业银行天等县支行员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住天等县**镇**城第**楼**号房,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天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也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6日,被告人张某甲利用时任中国农业银行天等县支行添新分理处主任职务便利,用其侄子张某乙居民身份证信息及虚假的收入证明书、房权证复印件等资料,在该行申请办理一张金穗贷记卡,信用额度最高为10万元人民币,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6天。办得后张某甲领取卡号为62599800********贷记卡,自2014年4月9日至2017年5月5日期间,张某甲用该卡消费开支。还款期限超过后,该卡欠本金99962.20元人民币,经中国农业银行天等县支行多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不归还。
2015年8月10日,被告人张某甲向中国农业银行天等县支行申请办理一张金穗信用卡,卡号为62282050********。张某甲领取该卡后于2017年01月19日至2017年3月21日,使用该卡存款、转账、消费开支,2017年5月20日超过还款期限后,透支本金47802.89元。超过还款期限后,经中国农业银行天等县支行多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不归还。
天等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张某甲于2019年9月19日至2019年12月11日,陆续将卡号为62599800********金穗贷记卡账面欠款全部还清,于2019年7月17日至2019年11月6日,陆续将卡号为62282050********金穗信用卡账面欠款全部还清。
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指认物证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用他人身份信息及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张某甲归还全部款项,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明定
检察官助理:何证健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住天等县**镇**城第**楼**号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同步录音录像光盘5张。
7.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