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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信用卡诈骗案)(公开版)_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刑检刑诉〔2019〕7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镇,现住云南省腾冲市,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抚松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2月28日被抚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2019年4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2年6月份在中国农业银行抚松县松江河支行申请透支额度为20万元的信用卡,自2017年2月13日起透支一直未还款,截至案发前,张某甲共透支本息21万余元,其中本金20万元,经银行业务人员多次催收,张某甲仍拒不还款,改变联系方式,到云南省腾冲市居住谋生,逾期超过三个月,后被公安机关上网通缉。

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还款10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证人彭某某、某某某、张某乙及孟某某的证言;

书证:户籍证明、还款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松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于明洋

2019年6月21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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