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区检刑检刑诉〔2020〕33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生于1989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2011989********,汉族,高中文化文化程度,户籍地:张掖市甘州区**镇**村**社**号,现住张掖市甘州区**园**号楼**单元**室,进城务工人员。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甘州区看守所。
本案由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以来,被告人张某甲为牟取不法利益,经事先预谋后,联系自己熟识的朋友,采取故意伪造交通事故现场的手段,多次骗取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理赔金,共计现金17777.00元。
1.2018年5月1日,被告人张某甲经事先预谋后,与王某甲、张某乙商定,在甘州区西关四社丁字路口处,采取由张某甲驾驶甘G****1长安轿车与王某甲、张某乙骑行的电动摩托车相撞的方式伪造交通事故现场,借此要求车辆承保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骗得理赔款4414.00元。
2.2018年8月2日,被告人张某甲经事先预谋后,与雷某甲、雷某乙商定,在甘州区滨河新区嘉信市场东门处,采取由张某甲驾驶甘G****1长安轿车与雷某乙驾驶的甘G****1大众朗逸出租车追尾相撞的方式伪造交通事故现场,借此要求车辆承保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骗得理赔款1386.00元。
3.2018年12月11日,被告人张某甲经事先预谋后,与王某乙、郑某某商定,在甘州区南二环路鸿宇广场东路口处,采取由张某甲驾驶甘G****1长安轿车与王某乙、郑某某骑行的电动摩托车相撞的方式伪造交通事故现场,借此要求车辆承保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骗得理赔款5955.00元。
4.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张某甲经事先预谋后,与雷某甲商定,在甘州区西三环路南华村路口处,采取由张某甲驾驶甘G****1长安轿车与雷某甲、孙某某骑行的电动摩托车相撞的方式伪造交通事故现场,借此要求车辆承保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骗得理赔款602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调取证据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明案件事实的书证;
2.证人雷某乙、王某乙、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与他人合谋后,多次伪造交通事故现场,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将本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玲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甘州区看守所;
侦查卷一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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