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5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人,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路**家属院**号楼**单元**室,务工。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2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上班,途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小区门口捡到姓名为王某某的驾驶证一本,张某甲因没有驾驶证出门不方便,就产生了变造该驾驶证为自己用的想法,于是张某甲就将王某某的驾驶本照片取下,替换上自己的照片,变造该驾驶证件后一直带在身上并使用。2018年4月20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持变造的驾驶证驾驶车牌号为冀TB****名爵牌汽车沿衡水市桃城区永兴路自东向西行驶至自强街时被衡水市交警直属一大队民警查获, 执勤的民警让其出示有效证件,被告人张某甲明知没有驾驶证为了逃避处罚而主动向执勤民警出示变造的驾驶证,被执勤民警当场查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机动车驾驶证一本;
2.书证:户籍证明信、发破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变造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辉
代理检察员:冯赫男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路**家属院**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733381****;
2.公安卷、检察卷各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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