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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何某甲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公开版)_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新邵县********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以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批准逮捕,2019年9月7日被新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9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新邵县酿溪镇**社区居委会**路**号**栋**单元**号,现住址新邵县**镇**小区**栋。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新邵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何某甲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3月2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17日、4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7日、2020年2月18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周某甲(已起诉)通过周某乙(待查)获悉老挝金三角地区有人收买大量银行卡套件(含银行卡、密码、U盾、电话卡、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资金流转,出售者可获得丰厚的报酬。2018年9月,周某甲带着自己办理的9套银行卡套件到老挝并获取非法利益后,又发展张某某等下线收买银行卡套件用于出售。2018年10月,张某某本人办理了两套银行卡套件,又通过自己的亲属及孙某甲、伍某甲等人办理了共25套银行卡套件,张某某带着该27套银行卡套件到老挝交付给周某甲,并收取高额报酬,周某甲则从中抽成,其中,张某某共获取非法利益二万余元。

2019年8月1日,张某某在自己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另,公安民警依法从其手机中提取拍照保存的129套银行卡套件信息资料。

2018年12月,被告人何某甲通过高中同学艾某甲获悉何某乙(在逃)收买银行卡套件,何某甲遂联系黄某甲、罗某甲、温某甲以1000元每套的价格收购银行卡套件,其中黄某甲分别在新邵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工商银行各办理了一套银行卡套件,罗某甲在新邵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各办理了一套银行卡套件,又联系何某丙在工商银行办了一套银行卡套件,温某甲在新邵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各办理了一套银行卡套件,黄某甲、温某甲、罗某甲通过何某甲提供的地址将银行卡套件邮寄给何某乙,何某乙通过艾某甲分三次转账给何某甲九千元,何某甲支付了罗某甲1500元,支付黄某甲2000元。

2019年4月,黄某甲的建设银行卡波动异常被银行工作人员提示,黄某甲挂失处理,银行卡内被冻结资金7003元,何某甲遂联系黄某甲去银行解冻将资金取出,同时,何某丙的工商银行卡被冻结资金五万余元,何某甲遂要求罗某甲联系何某丙回新邵解冻,并为何某丙回新邵提供往返车程及住宿费用1000元,何某丙将被冻结资金取出后交给何某甲,何某甲将该两笔资金转入何某乙提供的银行账户。

2019年9月28日,何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照片;2.书证: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火车票、张某某手机内保存的129套银行卡套件信息资料、户籍资料等;3.证人黄某甲、何某丙、艾某甲、罗某甲、温某甲、王某甲、何某戊、戴某甲、戴某乙、戴某丙、何某己、刘某甲、徐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及共同作案人周某甲、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二十余套,何某甲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九套,数量巨大,二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结连

(院印)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新邵县看守所;被告人何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7274246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张某某、何某甲《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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