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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公开版)_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房检一部刑诉〔2020〕47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111991********,满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北京市房山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镇**村**号,现住北京市房山区**镇**村**房。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张某甲持居民户口薄到本市房山区长沟镇长沟派出所户籍室咨询时,民警因怀疑户口簿为假遂将其查获并扣押了户口簿。经查,该户口簿系2017年4、5月份,被告人张某甲为办理贷款,向他人提供真实户口簿信息让他人为自己伪造(上有北京市公安局户口专用章、北京市公安局长沟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经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和基层工作总队鉴定,上述户口簿外皮、内芯及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均系伪造。

被告人张某甲于2020年6月16日在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长沟派出所被民警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等二人的证言;3.物证:居民户口薄;4.书证: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和基层工作总队鉴定;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接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身份证明、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释放证明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上述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文新

检察官助理吕雅迪

2020年9月3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房山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肆册。

3.《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贰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换押证》各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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