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开检公诉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821987********,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所河北省沙河市**村**街南**号,务农。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被邢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微信联系到一名办理虚假驾驶证的人(昵称为“幸福,手机号137*******”,微信号为A137********)。经两人商定,张某甲以550元的价格从该人处购买一本伪造的驾驶证。当日下午,张某甲通过微信向办假证的人转账550元,并将自拍照和其弟弟张某乙的驾驶证信息发给该人,并告知对方真实的收货地址和联系电话。第三天,张某甲收到对方邮寄的一本伪造的驾驶证。张某甲平时驾驶机动车时一直使用该伪造的驾驶证。
2019年11月5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号牌为冀E6****的桑塔纳牌小轿车沿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永安路行驶,当车辆行驶到永安路与南外环交汇处时,张某甲被邢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里河新区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张某甲向执勤民警出示了事先伪造的驾驶证(姓名为张某乙,身份证号为1305821991********,照片为张某甲)。经交警核查张某甲使用的驾驶证系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查获经过、抓过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微信转账记录、户籍证明信、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伪造、买卖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光
检察官助理:王思萌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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