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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伪造、买卖身份证件案)_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5196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住鹿邑县******。因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9日经凤凰县公安局决定,被河南省鹿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张某甲因没有机动车驾驶证,遂利用替张某乙审驾驶证之机复印了其驾驶证,便于以后办假驾驶证。2018年的一天,张某甲通过河南省鹿邑县街头墙面广告联系了一办假证的人(身份不详),并把张某乙的驾驶证复印件交给办假证的人,让其照着张某乙的驾驶证信息来办驾驶证。过了一天,张某甲取得了伪造的驾驶员姓名为张某乙准驾车型为A2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支付200元现金给办假证的人。因驾驶证上没有贴照片,张某甲便在该驾驶证上加贴其本人的照片,然后使用该驾驶证驾车。

2020年6月16日3时许,张某甲驾驶车牌为豫******(挂车牌号为豫******)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行至**高速公路凤凰县**服务区时,被执勤的湖南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湘西支队凤凰大队民警检查,张某甲向民警出示了购买并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文书、张某甲及其所驾驶机动车现场照片、驾车通行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张某甲持有伪造的驾驶证复印件、张某甲出示假驾驶证照片、户籍资料等;2.证人任某某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供述和辩解;4.其他证据:查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国家管理规定,购买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一本,再加以伪造并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谭政华

检察官助理:吴尧君

(院印)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鹿邑县**乡**村**家中,联系电话13477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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