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4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11947********,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江宁区**公寓**苑**幢**室。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获得法律帮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6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乘坐苏J****号830路公交车时,因错过下车站点与公交车驾驶员张某乙发生言语争执,被告人张某某拉拽正在行驶过程中的公交车方向盘。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张某丙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证人张某乙、张某丙、被告人张某某的辨认笔录;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调取的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静
检察官助理:商浩然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2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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