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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_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孝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40岁,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23011980********,群众,初中文化,孝义市**镇**村**号人,无业,现住孝义市**街道办事处**村。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于2020年6月10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6月24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9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向孝义市**百货大楼经理郝某甲索要欠款未果的情况下。手持两个饮料桶(饮料桶内装有汽油),来到孝义市**百货大楼一层招商部房间内,向该百货大楼经理郝某甲索要欠款未果。被告人张某某将汽油洒向自己头部、身上及茶几上面,手持打火机声称要点燃,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对其进行劝阻并将其带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

2、证人郝某甲、张某乙、霍某某、郝某乙等的证言;

3、户籍证明、归案情况、现场出警视频资料、图片资料、扣押清单、鉴定文书、前科劣迹调查表、谅解书等书证;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公共场所使用汽油等危险物品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被告人张某某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属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孝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云霞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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