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二刑诉〔2019〕51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镇**村。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8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9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晋L****A“英致”牌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临汾市尧都区五一东路脸谱桥路段时,因与妻子吴某某发生电话争吵,情绪激怒,驾车将同向在前行驶的邰某某驾驶的晋L****6号小型轿车碰撞,致其车辆损坏,随即驾车加速向西逃逸。被告人张某某驾车逃逸至五一东路脸谱桥西路段时,又将骑驶爱玛牌电动自行车的张某乙碰撞,致张某乙受伤,电动自行车损坏,同时爱玛牌电动自行车摔倒后又与梁某某驾驶的晋L****0号小型轿车碰撞,致其车辆损坏,继续驾车向西逃逸。被告人张某某不计后果,继续驾车逃逸至五一东路小田肉丁面门前路段时,又将同向在前的贾某某驾驶的晋L****7号小型轿车连续多次冲撞,致其车辆损坏,仍继续驾车向西逃逸。被告人张某某驾车逃逸至五一东路与迎春街丁字口右转弯时,又以危险方法将骑驶电动自行车的边某某碰撞,致其受伤,电动自行车损坏,之后驾车向北逃逸。被告人张某某驾车逃逸至迎春街蒙古人KTV门前时,将贾某甲驾驶的晋L****5号小型轿车碰撞,致其车辆损坏,继续驾车向北逃逸。被告人张某某驾车逃逸至水门东街北口南五十米路段时,将骑驶电动自行车的杨某某碰撞,致其受伤,电动自行车损坏。期间,多人劝其停车无果,随后被告人张某某在其车辆左前轮损坏的情况下,仍继续驾车沿鼓楼东大街、华洲路、108国道向县底镇路段逃窜。经法医鉴定:张某乙之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证人证言;6.被害人陈述;7. 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因家庭矛盾,发泄私愤,在城市道路上,以驾驶车辆连续冲撞他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一人重伤,多车损坏的结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张韶阳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临汾市尧都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移送光盘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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