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开始,被告人张某甲租赁了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围**巷**号一楼用于经营**足道店。2019年初,张某甲开始在**足道店内介绍失足妇女张某乙、谭某某卖淫,从失足妇女每次卖淫后的嫖资中收取好处费人民币50元。
2019年8月14日21时许,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围**巷**号的**房失足妇女张某乙与违法行为人舒某某在完成了性交易。舒某某支付给张某乙嫖资150元。
当天23时许,违法行为人陈某甲、陈某乙来到**足道店,经张某甲介绍,失足妇女谭某某与违法人员陈某乙到上述地点的**房完成性交易。23时许,张某乙、张某甲与违法行为人陈某甲到**房完成了性交易。陈某甲共支付给张某甲嫖资450元。
2019年8月15日,民警将张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微信聊天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谭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庞莉霞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量刑建议书》五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随案移送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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