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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介绍卖淫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4981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8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镇**村**里**,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8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开始,被告人张某甲租赁了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围**巷**号一楼用于经营**足道店。2019年初,张某甲开始在**足道店内介绍失足妇女张某乙、谭某某卖淫,从失足妇女每次卖淫后的嫖资中收取好处费人民币50元。

2019年8月14日21时许,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围**巷**号的**房失足妇女张某乙与违法行为人舒某某在完成了性交易。舒某某支付给张某乙嫖资150元。

当天23时许,违法行为人陈某甲、陈某乙来到**足道店,经张某甲介绍,失足妇女谭某某与违法人员陈某乙到上述地点的**房完成性交易。23时许,张某乙、张某甲与违法行为人陈某甲到**房完成了性交易。陈某甲共支付给张某甲嫖资450元。

2019年8月15日,民警将张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微信聊天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谭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庞莉霞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量刑建议书》五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随案移送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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