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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介绍卖淫案)_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诉〔2019〕206号

被告人某甲,又名张某乙,男,1995年****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组,现住山阳县**街办****。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1月20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至2018年12月22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山阳县**洗浴中心从事服务生和主管工作期间,按照洗浴中心老板廖某某(已起诉)的安排,先后多次介绍店内卖淫女为嫖客雷某某、苟某某等人提供性服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消费单据、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雷某某、苟某某、徐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法,多次介绍妇女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森

2019年 12 月 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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