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朝检刑检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张某甲(化名张某乙),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83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镇**村**屯**组,现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介绍卖淫,于2019年11月1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由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张某甲在长春市朝阳区卫明街与繁荣路交汇处**公寓租用**房间作为卖淫窝点,并雇佣杜某某、张某丙(该二人另案处理)、孙某某(取保候审)等人在长春市经开区**大厦**室介绍卖淫。由孙某某、张某丙等人冒充卖淫女通过QQ群发布招嫖信息拉拢嫖客,由杜某某负责将嫖客信息发送给卖淫女姜某某、林某某,二卖淫女在公寓通过杜某某交给的微信码收取嫖资并完成交易。事后被告人张某甲按照事先约定比例统一分配非法所得。
2019年11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因畏罪吞食异物被卫星路派出所民警押送至吉大一院进行检查,期间张某甲拒绝检查,大喊大叫扰乱医院秩序,民警准备将其带离,其拒绝配合,并将民警薛某某手指抓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张某甲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行政处罚决定书、孙某某指认张某甲给其微信转账记录、张某丙介绍卖淫QQ聊天记录、卖淫女姜某某、林某某指认卖淫地点照片、姜某某、林某某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嫖客与键盘手QQ聊天记录、吉林省前卫医院门诊手册、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林某某、姜某某、郑某某、王某某、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杜某某、张某丁、孙某某、张某丙辨认张某甲笔录;
5.视听资料:妨害公务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介绍两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介绍卖淫罪。被告人张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姜海春
2020年3月 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4册;
3.证人名单1份;
4.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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