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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交通肇事案)_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邳州市********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苏C6****号轿车沿枣睢线(251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14KM+200M处时,撞到同向在前行驶的张某乙电动三轮车尾部,并致张某乙及乘坐其车的杨某某、何某某受伤,肇事后被告人张某甲驾车逃逸。被害人杨某某后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8月25日死亡。经邳州市公安局责任认定,被告人张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8月24日,被告人张某甲经电话传唤归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责任年龄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乙、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邳州市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经电话传唤归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 德 印

检察官助理刘会会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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