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虎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27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虎林市**乡**村。2019年12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由虎林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虎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8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车内乘坐张某乙),沿虎迎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至23km+700m米处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驶入道路左侧边沟与绿化树相撞,致二人受伤,车辆损坏,被害人张某乙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被告人张某甲在事故发生后通过电话委托同事报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乙符合在运动过程中与钝性物体作用致胸腹腔脏器损伤及胸主动脉断裂失血死亡。经虎林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甲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侦查,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12月1日被虎林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医院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基本情况、到案经过、诊断书;
2.证人邢某某、黄某某、白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如达成谅解协议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虎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春霞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 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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