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41980********,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福建省宁化县**镇**村**号,现住址上海市黄浦区**路**弄**号**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同年10月29日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其租赁的琼A**小型汽车沿县道796线由宁化县泉上镇青瑶村马边排往泉上镇方向行驶,18时10分许,途经泉上镇谢新村罗坊坝14号门口路段时,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行人通行情况,与正在前方右侧道路行走的被害人陈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陈某某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甲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经宁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张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8月18日,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化县公安局提供的被告人户籍证明、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受案登记表、报警登记、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安6000呼气式酒精检测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处理通知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张某甲提供的机动车驾驶证、琼A2SG16小型汽车行驶证复印件、宁化县泉上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人民调解协议书、被害人陈某某家属出具的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被告人张某甲血液检测、被害人陈某某死亡原因等的鉴定意见;5.宁化县公安局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6.宁化县公安局提供的事故现场监控视频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施荣春
检察官助理:邱 华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宁化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376136****;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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