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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交通肇事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靖远县********号,2019年2月2日因抢夺被靖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靖远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靖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甘D***** 号**牌三轮汽车沿靖远县**镇**村硬化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段转弯时,车辆前部与相对方向被害人武某某驾驶的**牌二轮电动车相撞,致武某某受伤送白银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靖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武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甘肃三联司法鉴定所鉴定:武某某系交通事故巨大钝性外力作用于胸腹部,造成胸骨、多发肋骨骨折,导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李某某、张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甘肃三联司法鉴定所鉴定等;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勘验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重

2019年1月6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靖远县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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