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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交通肇事案)_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一部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镇**村*组。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灵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8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灵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5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牌号为皖11-*******报废的农用车(车内装渣土)沿灵璧县**镇**村**组村道行驶至张某乙家门口时,在自西向东倒车时,因疏于观察、操作不当,碾轧到张某乙致其当场死亡。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乙符合交通事故所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灵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甲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张某甲于2020年4月24日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7月28日,张某甲赔偿张某乙近亲属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张某甲的户籍证明、情况证明、抓获经过、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及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安徽天和司法鉴定中心、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灵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事故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张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为自首,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朱立彬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灵璧县**镇**村。

2.公安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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