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长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院于2019年9月2日退回长垣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长垣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0日17时1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豫G*****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308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长垣县佘家镇邵二寨村李某甲家门前处时,逆行撞住李某乙驾驶的电动自行车,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李某乙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和电动车乘坐人李某丙(4岁)、李某丁(8岁)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甲弃车逃逸。次日被告人张某甲到长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长垣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李某乙系外力至脾脏、膈肌及右肺上叶破裂大出血而死亡;被害人李某丙因外伤致左顶叶脑挫裂伤,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害人李某丁面部皮肤擦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04月26日,经长垣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甲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张某甲户籍证明、前科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张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长垣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陕西中正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事故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两人受伤,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甲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瑞瑞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长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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