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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沁阳市,身份证号码4108822000********,汉族,初中文化,沁阳市**公司员工,住河南省沁阳市**办事处**小区**号楼**单元**楼**户。曾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9日被济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21时37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豫H6****号牌小型轿车(载乘车人王某某)沿济源市东二环由北向南行驶至罡头村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张某乙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张某甲驾驶豫H6****号牌小型轿车载张某甲至济源市康复医院门前,张某甲朋友张某丙得知情况后也赶至康复医院门前。因张某甲担心酒后驾驶暴露,遂联系其朋友将其接回沁阳,并将肇事车辆留在康复医院门前,张某丙留在现场分别拨打了120、110。救护车到现场后发现张某乙已经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张某甲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被告人张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3.4mg/100ml。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乙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另查明,2020年3月3日23时25分许,被告人张某甲在沁阳市拨打110报警投案。到案后,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有逃逸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系缓刑期间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甲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伟

         郭爱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济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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