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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31997********,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安县,现住新安县**镇****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新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1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经新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新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安县看守所

本案由洛阳市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22时41分左右,张某甲酒后驾驶豫*****号小型汽车,沿310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新安县铁门镇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部门前路段,与由南向北过公路的行人王某甲发生碰撞,造成王某甲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张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59.8mg/100ml。张某甲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王某乙、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现场勘验笔录;

4.鉴定意见;

5.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若和解,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美凤

检察官助理:陈杰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新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5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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