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7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住河南省内黄县**乡**村**号,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豫E*****豫E****挂号车沿深州市**村东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与保衡线交口时,与沿保衡路由南向北行驶张某乙驾驶的冀F*****号车相撞,造成张某乙死亡的交通事故。张某甲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张某乙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甲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照片;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5、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之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满毅兵
检察官助理:杨丽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住河南省内黄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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