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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1199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广某某**乡**村**队**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广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3日20时37分时,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冀E*****号北斗星牌小轿车,沿广某某**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门前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赵某某驾驶的赛利特牌电动自行车(后载被害人卫某某)相碰撞,致赵某某、卫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张某甲弃车逃逸。卫某某于2020年3月13日死亡。经河北华科大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交通事故为卫某某死亡的全部作用。广某某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某甲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某、卫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于2020年3月5日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等;2.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赵某某的陈述;3.证人张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德欣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在广某某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1张。

3.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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