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7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方**乡**村农民。2019年5月29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18日由本院决定监视居住。现监视居住在家。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以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0日12时27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冀F****X轿车(载张某乙、张某丙、李某某、张某丁)沿满于西线自南向北超速行驶至满城区**村**汽贸门口路段时驶入逆行,与对向行驶的冀DL****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被害人张某乙、张某丙死亡,张某丁、李某甲受伤。经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张某甲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8月20日、9月21日,被害人张某乙、张某丙家属以及李某甲、张某丁分别出具谅解书,对张某甲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张某甲任何法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协同查核党员身份信息的复函、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诊断证明书、谅解书、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王某某、张某戊、李某丁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4. 鉴定意见: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张某甲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二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 茜
检察官:张园园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50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散页3页,起诉书9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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