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6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320911197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HYPERLINK "http://141.72.1.215/cm/znfz/view/document?linkid=6701024" \t "_blank"户籍地和出生地均盐城市盐都区,住盐城市盐都区**镇**公寓**号楼**室。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6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3月2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于2020年1月26日13时35分许,饮酒后驾驶苏J9****小型普通客车沿盐城市盐都区A510线由东向西行驶至4KM+850M路段,与对向被害人盛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车辆损坏,盛某某受伤。盛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时死亡。经检验,所送张某甲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3.3mg/100ml。经鉴定,盛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与被害人盛某某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已履行完毕,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张某甲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等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乃萍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住HYPERLINK "http://141.72.1.215/cm/znfz/view/document?linkid=6701024" \t "_blank"HYPERLINK "http://141.72.1.215/cm/znfz/view/document?linkid=8458089" \t "_blank"盐城市盐都区**镇**公寓**号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单页材料6页、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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