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句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23196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句容市**镇**自然村**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句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7日1时46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严重超载的苏LK****号重型自卸货车,沿312国道由东向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312国道287公里加600米地段处(即:句容市宝华镇宝华村五大队地段),实施左转弯掉头,后在掉头的过程中往后倒车时,与沿312国道由东向西方向直行的被害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所驾苏AU****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致被害人王某某受伤。被害人王某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句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张某甲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报警后在原地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到案经过、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2.证人马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交通事故车辆检验记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过磅记录等笔录;5.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尸表检验记录等鉴定意见;6.由句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取、制作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传兵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5996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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