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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交通肇事案)_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庄检公诉刑诉〔2020〕36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3199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现住庄河市**镇**村**屯。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庄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9日被庄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庄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1时58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醉酒超速驾驶辽B****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庄岫路与二环路口处右转后由北向南逆向行驶,与相对方向的被害人潘某某无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无号牌小鸟牌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潘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庄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张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潘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的犯罪事实,与被害人潘某某近亲属之间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庄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等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庄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申媛媛

检察官助理:张长政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刑事案件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一份;

5.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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