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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Z75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广东省清远市,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镇**村委会**村**号。2020年6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取保候审, 2020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家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7时56分,被告人张某甲驾驶粤A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A****挂重型平板半挂车沿广州市黄埔区丰乐北路由南往北行驶至出科丰路东29米时,未与前方同车道的由被害人黄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保持安全距离,牵引车车头碰撞电动自行车车尾,造成被害人黄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张某甲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黄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留在现场,报警抢救伤者。后被告人张某甲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人民币5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肖某某的证言;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等书证;4.勘验检查材料;5.法医学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蔚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1059****(保证人:张某乙,联系电话:1581186****)。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光盘3张。 

3.《证据开示表》、《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 穗埔检刑量建〔2020〕Z449号《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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