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墨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62********,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墨江县)人,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墨江县**镇,住墨江县**镇**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09月11日被墨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墨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6日,被告人张某甲驾驶云******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载刁某某、张某乙、白某甲、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王某甲、白某甲、张某乙、白某乙、王某乙、苏某某,沿通关镇活田公路由活田村往通关镇方向行驶。15时30分许,当车辆行驶至活田公路K13+300m处时,所驾驶的车辆侧翻至道路西侧排水沟内,造成云******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乘车人刁某某受伤抢救无效死亡、张某乙、白某甲、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王某甲、白某甲、张某乙、白某乙、王某乙、苏某某不同程度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中心被鉴定:刁某某系交通事故中受机械性暴力致颈髄损伤,呼吸功能衰竭死亡;白某甲此次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张某乙此次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张某乙此次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李某乙此次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白某乙此次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王某乙此次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王某甲此次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白某甲此次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李某丙此次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李某甲此次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苏某某此次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经墨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某甲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刁某某、张某乙、白某甲、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王某甲、白某甲、张某乙、白某乙、王某乙、苏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处警经过、户口证明;2.证人许时勇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受害人陈述;5.司法鉴定结论书;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多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墨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荣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住墨江县**镇**组**号,联系电话:1821402****;
2.案卷材料2册、起诉书1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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