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公诉刑诉〔2020〕Z121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221973********,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住固阳县**小区**号底店,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固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5日被固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固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9日被固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固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2月9日被固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01时00分许,张某甲醉酒(经鉴定:血中乙醇含量115.1mg/100ml)后驾驶蒙BC****号小型轿车,车辆副驾驶座位搭载李某某,沿固阳县省道211线由北向南行驶至67公里加629米处,张某甲醉酒后对前方观察注意不够,未确保安全原则下通行,导致车辆与道路中央隔离金属护栏发生碰撞,致李某某当场死亡,造成一人死亡,一车损坏之道路交通事故。经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固阳县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不负责任。张某甲在事故发生后一直在现场等待,后跟随固阳县交管大队民警返回大队接受处理。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甲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查询证明;
(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勘查照片;
(3)扣押清单;
(4)赔偿协议书、谅解书;
(5)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7)固阳县银号镇**村委会出具的被害人家庭证明。
2.证人周某某、刘某某、余某某所作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1)理化检验报告;
(2)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附照片);
(2)车体痕迹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对前方观察注意不够,未确保安全原则下通行,造成一人死亡,一车损坏之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甲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人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固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常林春
检察官助理:丁正坤
2020年12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固阳县**小区**期**栋**单元**楼**户,联系电话15124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