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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交通肇事案)_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一部刑诉〔2020〕Z13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1197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镇**村委会**村**号**。2019年6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佛冈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6月22日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6日10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粤RQ****号轻型厢式货车在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镇**村委**村村道巷子倒车时,因未察明车后情况,未确认安全后倒车,碰撞到行人范某某后再碾压过去,造成被害人范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创伤性休克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甲持1899860****电话向110报警并留守现场。经佛冈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范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和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肇事车辆已被扣留,现已放行;2.110处警单、处警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无犯罪记录证明、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相关书证;3.证人刘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未确认安全后倒车,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甲案发后能够主动报警并留守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能赔偿给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主动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范围内量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戈

202073

附:

    1、案卷材料三册(含同步录音录像卷)。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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