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三部刑诉〔2020〕36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5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镇**村**号,现住**镇**村**号。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甲,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13时46分,被告人张某甲驾驶临时行驶车号牌为沪******的重型厢式货车沿本区**路东侧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路路口遇绿灯以约为24公里时速向东右转弯时,适遇被害人张某乙驾驶牌号为“上海3931***”的电动自行车以约为28公里时速沿**路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通过该路口,沪******的重型厢式货车右侧前部碰撞电动自行车左侧后部致张某乙及电动自行车倒地,造成被害人张某乙受伤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损坏(被告人张某甲自身车损人民币377元,被害人张某乙车损人民币344元)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张某甲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事发后,被告人张某甲拨打110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到案后,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已对被害人张某乙的家属作出部分赔偿。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证人桂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公公张某乙因交通事故受伤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
3.证人雷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张某甲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及该车辆的相关情况。
4.道路监控录像、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公安机关查询的被告人张某甲个人信息、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临牌复印件、驾驶证查询信息等,证实事故发生情况、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查、被告人张某甲的身份信息及事故车辆查询等信息。
5.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物损评估意见书、事故车辆勘估表、道路交通事故物损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对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及事故发生时被告人的车速、被害人的车速、车辆安全性能、碰撞形态、车辆物损等的鉴定情况。
6.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化学司法鉴定意见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证实被害人张某乙死因的事实。
7.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110事件单登记表、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张某甲的到案经过。
8.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上海市公安局户籍人员基本信息,证实被害人张某乙的身份信息。
9.协议书,证实被告人张某甲的单位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并先行赔付人民币50,000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月强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现住地(联系电话:13611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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